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南亞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王春源 訴訟代理人 張毓桓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原告委任張毓桓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被告黃金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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