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9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吳妮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妮純於101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
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迄109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3,107元整未為清償(手
續費87元整、消費款59,08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432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50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514元自109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