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莉惠上列聲請人就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盜版文書會計學第3版習題解答壹本,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莉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4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確定,102年12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盜版文書會計學第3版習題解答(詳100年保字第499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98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曾莉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946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盜版文書會計學第3版習題解答1本(參100年度偵字第19468號卷第18頁,100年保字第499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