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東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東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右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損壞他人之樹苗及圍籬木條,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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