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固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係指就已發生之原因事實在客觀上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而言,若僅憑父母或子女一方之主觀臆測,而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之虞,則非該條項所稱之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 郭有寬 係以招贅而與聲請人之母賴勸結婚,故聲請人依民間習俗從母姓「賴」,然家中所供奉之祖宗神位係祭拜郭姓祖先,若聲請人死亡後,將造成子孫同時要祭拜郭姓及賴姓神主牌位之麻煩,若更改為父姓,子孫僅祭拜郭姓祖先即可,為此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從父姓為「郭」。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父親姓「郭」,僅泛稱為子孫待其百年後祭拜方便云云,未據聲請人提出其目前之姓氏「賴」對其有何不利影響之具體事實及證據,而綜觀聲請人聲請意旨,亦難認聲請人倘維持原姓氏「賴」,客觀上將對其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故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為父姓「郭」,核與首揭規定及說明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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