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陽神國際照明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台中文心路郵局存證信函第3381號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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