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96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96年4月6日起,任職於社團法人臺灣照顧生命協會(下稱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照生公司),分別擔任照顧生命協會公關活動部主任及照生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則包含代照顧生命協會收取捐款及代照生公司收取報酬及支出費用等事項。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及商家收款或支出費用之機會,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收取捐款、報酬及向照生公司支領應支出之費用後,即將上開侵佔所得供作己用,侵佔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7萬6860元。嗣分別經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公司察覺有異,詢問甲○○,並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及商家求證後,始知上情。案經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及代表人 董冠富 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
㈢被告親自書立之切結書2張、 朱素玲 之匯款單影本2張、台秀
傳播工作室說明及傳真影本各1張、臺北市寵物用品商業同業公會各種會費繳款收據影本1張。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所謂
之「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種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自96年4月6日起,任職照顧生命協會公關企劃部正式職員,並兼任照生公司之副總經理,有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公司所提出之員工在職證明2份在卷可憑,故被告所為多次業務侵占犯行,顯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罪計劃,在密接時間內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成立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於98年間雖因竊盜罪,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
第320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為圖私利,竟利用在告訴人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公司任職期間,負責向客戶等收款之機會,未能克盡己職,違犯上開犯行,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單純,手段亦稱平和,但所為可議,且侵占之款項非少,惟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且與告訴人照顧生命協會及照生公司達成調解,有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868號調解程序筆錄卷可憑,告訴代理人及代表人董冠富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只要被告有還錢就可以了等語,足徵被告之犯後態度良好,確已悛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款項所有│實行侵占之時間│侵占金額(│││號│人││單位:新臺│備註│││││幣)││├─┼────┼───────┼─────┼───────┤│1│照顧生│97年4月2日起至│12萬8000元│不詳民眾捐款│││命協會│98年7月16日止│││├─┼────┼───────┼─────┼───────┤│2│同上│98年6月29日│4800元│朱素玲之捐款│├─┼────┼───────┼─────┼───────┤│3│同上│98年7月16日│6000元│朱素玲之捐款│├─┼────┼───────┼─────┼───────┤│4│同上│98年5月24日│1萬8060元│照顧生命協會應││││││給付台秀傳播工││││││作室之款項│├─┼────┼───────┼─────┼───────┤│5│同上│97年11月間某日│1萬5000元│徐小姐之捐款│├─┼────┼───────┼─────┼───────┤│6│照生公司││5000元│照生公司應給付││││││臺北市寵物用品││││││商業同業公會之││││││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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