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簡上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簡上字第5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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