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被告所生,惟被告與原告之父親無婚姻關係,故原告報戶籍時,即登記大媽即原告父親之配偶丙○○為母親,然原告與丙○○並無血緣關係。兩造經血緣鑑定結果確有親子關係,有診斷證明書為憑。被告已年老,原告希望更正戶籍之登記,以利日後扶養、照顧被告,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原告確實為被告所生,係被告之長女。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確為原告之母,惟因被告與原告之父無婚姻關係,故當年戶籍登記大媽丙○○為母親,以致兩造間之親子關係有無即不明確,原告法律上即有不安之狀態,得以判決除去之,自堪認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三、查原告主張其為被告所生,惟被告與原告之父親無婚姻關係,故原告報戶籍時,即以大媽即原告父親之配偶丙○○登記為母親。兩造經血緣鑑定結果確有親子關係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前開診斷證明書記載:依據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乙○○與甲○○○之檢體,其相對應之各DNA型別均無矛盾,存在一等直系親緣關係之機率為99.9%以上等語。另證人即原告父親之養女 鍾純英 到庭證稱:父親在外做事認識被告,原告出生之後,父親就將被告及原告接回家住,之後大家一起生活,因為不能一夫二妻,為了入戶口所以將原告報戶籍為大媽的女兒等語明確,足見兩造間確有血緣親子關係,是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兩造間確有血緣親子關係。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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