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47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楊予銣

林益瑤

被告 鍾阿龍

張寶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張季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