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三三七分公司(新竹

縣竹東店)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田○○(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田○○(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鄭○○(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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