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三三七分公司(新竹
縣竹東店)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被上訴人
即原告田○○(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田○○(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鄭○○(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