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