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2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俊傑

黃若晴

被告 徐仁鎮徐宏源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15日下午1時5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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