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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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60號原告 葉韋妤 被告 許文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2,000元,並自起訴書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經查,原告於本案刑事訴訟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且無前揭但書之聲請。本件刑事訴訟案件經諭知無罪,根據前述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作航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1060 號判決(112.08.24)【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2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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