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簡淇昌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簡淇昌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