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4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吳阿蘭 上列聲請人因與 黃愷中 等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周舒雁法官黃書苑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