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1號原告 王寧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15,583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415,58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520元,惟其中請求工資16萬元部分,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1,107元(1,660元÷3×2≒1,107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413元(4,520元-1,107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3,4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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