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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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告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乾業 訴訟代理人 林志強 律師
郭俊廷 律師被告 蘇振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9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 張蘇振文 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告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具狀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狀1件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卓育璇法官陳錦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