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