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 梁雅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兆盛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萬8,9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4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萬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