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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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2、133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明賢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
3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明賢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2、1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陽性反應,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桃園市○○○○○○鎮○○○○○○○○○○○○○號對照表及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527號卷第31、78、82頁,桃園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卷第34、98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一級毒品嗎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又本件之包裝袋3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此外,前開案件另有扣得海洛因1包(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8527號卷第85至86頁),惟依本件聲請書之記載,非屬於本件聲請單獨沒收之範圍,本院無從審酌,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涵憶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附表:編號偵查案號扣案物鑑定報告或備註1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2號(原偵查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527號)海洛因香菸1支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0偵-1078)驗前總毛重:0.94公克鑑驗取用:量微無法秤重驗餘總毛重:量微無法秤重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只)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委驗單位毒品編號:D110偵-1078)驗前含袋毛重:2.72公克鑑驗取用:0.003公克驗餘總毛重:2.71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33號(原偵查案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海洛因香菸1支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委驗單位毒品編號:112FF-222)驗前含袋毛重:2.5820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使用過之香菸,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而檢出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