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告 童元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2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另請提出具親自簽名「童元建」之文書原本共15份至本院,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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