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43號原告 張裕豐 被告 孫秀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45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劉國賓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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