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9號原告 黃信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