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富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富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富陽違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富陽先後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各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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