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98號債權人 陳暄純 債務人 楊惟安 債務人 吳沛誼 上列當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楊惟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務人楊惟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沛誼(原名 吳芮恩 )給付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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