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7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繆怡
吳嘉福佩盈 葉玲雅
一、債務人葉玲雅、 繆佩盈 、繆 怡君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葉玲雅、 繆怡君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玖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吳嘉福、繆怡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捌萬零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編號003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繆怡君、吳嘉福、繆佩盈、葉玲雅應連帶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玲雅、繆│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306206│佩盈、繆怡│9月1日起│││││元│君││││├──┼───┼─────┼──────┼──────┼───────┤│002│新臺幣│葉玲雅、繆│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98355│怡君│9月1日起│││││元│││││├──┼───┼─────┼──────┼──────┼───────┤│003│新臺幣│吳嘉福、繆│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80484│怡君│9月1日起│││││元│││││└──┴───┴─────┴──────┴──────┴───────┘┌──────────────────────────────────┐│違約金:│├──┬───┬─────┬──────┬──────┬───────┤│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玲雅、繆│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06206│佩盈、繆怡│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君│││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2│新臺幣│葉玲雅、繆│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98355│怡君│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003│新臺幣│吳嘉福、繆│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80484│怡君│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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