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7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0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40719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所附之物證所示,本件債權人之違約金計
算已收取過三期,則聲明為何再予收取之原因,如有誤請一併更正。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