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89號債權人新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務人 粘瀞文 即 粘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尚有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捌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尚有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肆拾陸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