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6號原告 朱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植義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