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林李雪蘭
林奕辰 林奕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山羚登山休閒協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