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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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479號聲請人 施怡君 相對人 郭文明 即 郭森河 承受訴訟人
郭文化 即郭森河承受訴訟人 郭展延 即郭森河承受訴訟人 郭榮昆 黃合進 郭敏榮 郭甘治 郭芳秀 郭芳杏 郭福來 郭文博 郭明達 郭純吟 郭宜瑄 郭秉盛 郭泓志 郭家佑 郭哲宏 郭弈伶 張耀華 黃錦倉 郭慶將 郭丁利 郭龍泉 郭正復 郭義昌 郭金昌 郭登 祿 郭永祥 郭永鈞 郭慶榮 陳彥勛 郭書誠 郭慧婷 郭慧菁 郭慧琦 郭慧琳 郭昭里 鍾明煒 郭榮泰 郭清田 郭琮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當事人間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五(一)、(二)所示之金額,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891號民事判決,准兩造分割確定在案,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比例負擔(如附表三、四所示比例),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當事人所提出之計算表、單據審查後,其中聲請人計算書列載之土地謄本申請費用新臺幣(下同)20元、地政規費4,800元、800元,依據聲請人提出之單據觀之,均為民國(下同)105年後始產生之費用,本件判決於104年12月25日即已確定,自不屬於本件訴訟程序中所產生之必要費用;又依另一土地謄本申請費用20元之單據所載,申請人為「千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訴訟之當事人,亦不得據以列入本件訴訟費用,均應予以剔除,不予列載。當事人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五
(一)、(二)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相對人經本院命限期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單據證明,相對人逾期未提出,相對人若有支出其他訴訟費用,仍得憑單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併此說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佳進附表一:聲請人施怡君預納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由聲請人繳納│├──────┼───────┼───────────┤│複丈費及建物│64,800元│由聲請人繳納││測量費│││├──────┼───────┼───────────┤│地政規費│2,510元│由聲請人繳納│├──────┼───────┼───────────┤│戶政規費│720元│由聲請人繳納│├──────┼───────┼───────────┤│分區及航照圖│220元│由聲請人繳納││規費│││├──────┼───────┼───────────┤│鑑價費│80,000元│由聲請人繳納│├──────┼───────┼───────────┤│合計│188,652元│按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附表二:相對人 郭登祿 預納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複丈費及建物│41,600元│由相對人郭登祿繳納││測量費│││├──────┼───────┼───────────┤│鑑價費│50,000元│由相對人郭登祿繳納│├──────┼───────┼───────────┤│合計│91,600元│按各應有部分比例負擔│└──────┴───────┴───────────┘附表三:原判決系爭土地A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00.73平方公尺)││853-2地號土地(面積945.84平方公尺)│├───┬─────────┬────────────┤│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1│施怡君│10/138│├───┼─────────┼────────────┤│2│郭文明│848/62100│├───┼─────────┼────────────┤│3│郭文化│848/62100│├───┼─────────┼────────────┤│4│郭展延│848/62100│├───┼─────────┼────────────┤│5│郭榮昆│10/276│├───┼─────────┼────────────┤│6│黃合進│2763/69000│├───┼─────────┼────────────┤│7│郭敏榮│2233/155250│├───┼─────────┼────────────┤│8│郭甘治│2233/155250│├───┼─────────┼────────────┤│9│郭芳秀│2233/155250│├───┼─────────┼────────────┤│10│郭芳杏│2233/155250│├───┼─────────┼────────────┤│11│郭福來│4812/62100│├───┼─────────┼────────────┤│12│郭文博│5/184│├───┼─────────┼────────────┤│13│郭明達│5/184│├───┼─────────┼────────────┤│14│郭純吟│2233/155250│├───┼─────────┤( 公同 共有)││15│郭宜瑄││├───┼─────────┤││16│郭秉盛││├───┼─────────┤││17│郭泓志││├───┼─────────┼────────────┤│18│郭家佑│2552/0000000│├───┼─────────┼────────────┤│19│郭哲宏│2552/0000000│├───┼─────────┼────────────┤│20│ 郭奕伶 │2552/0000000│├───┼─────────┼────────────┤│21│張耀華│8932/155250│││(委託人 郭敏權 )││├───┼─────────┼────────────┤│22│黃錦倉│8932/69000│├───┼─────────┼────────────┤│23│郭慶將│10/621│├───┼─────────┼────────────┤│24│郭丁利│10/621│├───┼─────────┼────────────┤│25│郭龍泉│2552/69000│├───┼─────────┼────────────┤│26│郭正復│2/69│├───┼─────────┼────────────┤│27│郭義昌│5104/69000│├───┼─────────┼────────────┤│28│郭金昌│5/184│├───┼─────────┼────────────┤│29│郭登祿│5/184│├───┼─────────┼────────────┤│30│郭永祥│1701/138000│├───┼─────────┼────────────┤│31│郭永鈞│1701/138000│├───┼─────────┼────────────┤│32│郭慶榮│544/62100│├───┼─────────┼────────────┤│33│陳彥勛│2763/69000│├───┼─────────┼────────────┤│34│郭書誠│1701/69000│├───┼─────────┼────────────┤│35│郭慧婷│2552/0000000│├───┼─────────┼────────────┤│36│郭慧菁│2552/0000000│├───┼─────────┼────────────┤│37│郭慧琳│2552/0000000│├───┼─────────┼────────────┤│38│郭慧琦│2233/517500│├───┼─────────┼────────────┤│39│郭昭里│1276/129375│├───┼─────────┼────────────┤│40│鍾明煒│1276/129375│├───┼─────────┼────────────┤│41│郭琮龍│80/1380│└───┴─────────┴────────────┘附表四:原判決系爭土地B訴訟費用應負擔之比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42.78平方公尺)││854-2地號土地(面積2.95平方公尺)│├───┬─────────┬────────────┤│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1│施怡君│2/9│├───┼─────────┼────────────┤│2│郭文明│1/18│├───┼─────────┼────────────┤│3│郭文化│1/18│├───┼─────────┼────────────┤│4│郭展延│1/18│├───┼─────────┼────────────┤│5│郭榮泰│1/9│├───┼─────────┼────────────┤│6│郭清田│1/3│├───┼─────────┼────────────┤│7│郭慶榮│1/6│└───┴─────────┴────────────┘附表五: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
(一)系爭土地A部分┌──┬────┬───────┬────────┐│編號│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應給付相對人郭登││││訴訟費用│祿之訴訟費用│├──┼────┼───────┼────────┤│1│施怡君│╳│5,775元│├──┼────┼───────┼────────┤│2│郭文明│2,241元│1,088元│├──┼────┼───────┼────────┤│3│郭文化│2,241元│1,088元│├──┼────┼───────┼────────┤│4│郭展延│2,241元│1,088元│├──┼────┼───────┼────────┤│5│郭榮昆│5,946元│2,887元│├──┼────┼───────┼────────┤│6│黃合進│6,572元│3,191元│├──┼────┼───────┼────────┤│7│郭敏榮│2,361元│1,146元│├──┼────┼───────┼────────┤│8│郭甘治│2,361元│1,146元│├──┼────┼───────┼────────┤│9│郭芳秀│2,361元│1,146元│├──┼────┼───────┼────────┤│10│郭芳杏│2,361元│1,146元│├──┼────┼───────┼────────┤│11│郭福來│12,718元│6,175元│├──┼────┼───────┼────────┤│12│郭文博│4,460元│2,166元│├──┼────┼───────┼────────┤│13│郭明達│4,460元│2,166元│├──┼────┼───────┼────────┤│14│郭純吟│2,361元│1,146元│├──┼────┤(共同負擔)│(共同負擔)││15│郭宜瑄│││├──┼────┤│││16│郭秉盛│││├──┼────┤│││17│郭泓志│││├──┼────┼───────┼────────┤│18│郭家佑│405元│197元│├──┼────┼───────┼────────┤│19│郭哲宏│405元│197元│├──┼────┼───────┼────────┤│20│郭奕伶│405元│197元│├──┼────┼───────┼────────┤│21│張耀華│9,442元│4,585元│││委託人│││││郭敏權)│││├──┼────┼───────┼────────┤│22│黃錦倉│21,246元│10,316元│├──┼────┼───────┼────────┤│23│郭慶將│2,642元│1,283元│├──┼────┼───────┼────────┤│24│郭丁利│2,642元│1,283元│├──┼────┼───────┼────────┤│25│郭龍泉│6,070元│2,947元│├──┼────┼───────┼────────┤│26│郭正復│4,757元│2,310元│├──┼────┼───────┼────────┤│27│郭義昌│12,141元│5,895元│├──┼────┼───────┼────────┤│28│郭金昌│4,460元│2,166元│├──┼────┼───────┼────────┤│29│郭登祿│4,460元│╳│├──┼────┼───────┼────────┤│30│郭永祥│2,023元│982元│├──┼────┼───────┼────────┤│31│郭永鈞│2,023元│982元│├──┼────┼───────┼────────┤│32│郭慶榮│1,438元│698元│├──┼────┼───────┼────────┤│33│陳彥勛│6,572元│3,191元│├──┼────┼───────┼────────┤│34│郭書誠│4,046元│1,965元│├──┼────┼───────┼────────┤│35│郭慧婷│304元│147元│├──┼────┼───────┼────────┤│36│郭慧菁│304元│147元│├──┼────┼───────┼────────┤│37│郭慧琳│304元│147元│├──┼────┼───────┼────────┤│38│郭慧琦│708元│344元│├──┼────┼───────┼────────┤│39│郭昭里│1,619元│786元│├──┼────┼───────┼────────┤│40│鍾明煒│1,619元│786元│├──┼────┼───────┼────────┤│41│郭琮龍│9,515元│4,620元│├──┴────┴───────┴────────┤│一、A部分土地佔本件訴訟費用之比例為87/100,B部分││土地佔本件訴訟費用比例為13/100。││││(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2000.73+945.84)㎡││─────────────────≒?87/100)││(2000.73+945.84+442.78+2.95)㎡││││二、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A部分土地〉依比例計算││為164,127元。││(計算式:188,652元×87/100=164,127元)││││三、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B部分土地〉依比例計算││為24,525元。││(計算式:188,652元-164,127元=24,525元)││││四、相對人郭登祿繳納之訴訟費用〈A部分土地〉依比││例計算為79,692元││(計算式:91,600元×87/100=79,692元)││││五、相對人郭登祿繳納之訴訟費用〈B部分土地〉依比││例計算為11,908元││(計算式:91,600元-79,692元=11,908元)│└────────────────────────┘
(二)系爭土地B部分┌─┬───┬────────┬─────────┐│編│共有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應給付相對人郭登祿││號││訟費用│之訴訟費用│├─┼───┼────────┼─────────┤│1│施怡君│╳│2,646元│├─┼───┼────────┼─────────┤│2│郭文明│1,363元│662元│├─┼───┼────────┼─────────┤│3│郭文化│1,363元│662元│├─┼───┼────────┼─────────┤│4│郭展延│1,363元│662元│├─┼───┼────────┼─────────┤│5│郭榮泰│2,725元│1,323元│├─┼───┼────────┼─────────┤│6│郭清田│8,175元│3,969元│├─┼───┼────────┼─────────┤│7│郭慶榮│4,087元│1,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