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40號

原告 張嘉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