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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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28號

原告 林于唏

法定代理人 黃玉穎

林宸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政寓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嘉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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