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48號原告 賴慧娟 被告 李啟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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