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清為指定辯護人陳文欽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賴清為業於民國100年8月11日死亡乙節,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啟夫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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