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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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1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堡電器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金堡電器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 王麗花 」,非「 王燕薇 」,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