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61號原告 楊周金釵 被告 楊蔡捐
楊厚深 楊厚成 楊厚鏞 楊正雄 楊坤燃 楊彩燕 楊悅錠 楊悅姿 楊光揚 楊茂男 楊永祥
楊永隆
楊俊宏 楊東錦 黃鈺茹 郭振明 曾柔嘉 楊文田 王文隆 王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409地號土地、474地號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7917元【計算式:2萬1716元/平方公尺(409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平方公尺×30/72(原告應有部分)+2萬1933元/平方公尺(474地號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28平方公尺×30/72(原告應有部分)=194萬79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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