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交簡字第4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東林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70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交訴字第267號),判決如下:
主文吳東林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吳東林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與被害人家屬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等情,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考量被告犯後已盡力賠償所造成之損害,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怡如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