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琮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琮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琮霖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薛琮霖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先後以一0七年度交簡字第四三五八號、一0八年度交簡字第三三九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二之偵查案號補充一0八年度撤緩偵字第九號外,餘均詳如附表所載),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至於附表編號一已執行完畢部分,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應予扣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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