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小字第4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吳宗翰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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