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芳迪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1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伍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現金申請書、交易明細、綜合約定書及貸款融
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