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81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張尹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捌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張尹赫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新臺幣42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28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尹赫│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228701││8月16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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