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3號原告 蔡尤素 女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 法扶律師被告 林惠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訴字第200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陳狄建法官林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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