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榮祥 被告 劉瑞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俊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