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7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71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振碩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3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66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民國(下同)101年1月11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附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於101年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此裁定於101年2月15日送達於被告住所,由被告之同居人即被告之父 李坤耀 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6頁)可稽。被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陳恒寬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