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華新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華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朱華新前因恐嚇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15日以法矯字第1000114448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8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