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字第20號再審原告 楊美華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夏愷隸 即台中市私立 戴爾 英文短期補習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本院99年度上字第30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聲明第一項請求廢棄再審原告應與 王志偉 、 何光傑 或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下同)30萬元部分,應徵裁判費4,800元;另請求廢棄再審原告、王志偉、何光傑及英美語言訓練股份有限公司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工商時報第一版報頭刊登道歉啟示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4,500元,合計9,3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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