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字第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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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交附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交附字第7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3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王參和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