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聲請人 鄧皆全 相對人 吳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吳宗傳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並積欠聲請人互助會款178,000元,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又債務人死亡後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於民國98年2月3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互助會款單、借款單等資料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異動索引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08-2│建│145.00│153500分之4262│││││││││││5││├──┼───┼────┼──┼───┼─────┼─┼──────┼───────┼──────┤│002│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08-3│建│1129.00│153500分之4262│││││││││││5││├──┼───┼────┼──┼───┼─────┼─┼──────┼───────┼──────┤│003│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08-13│建│237.00│153500分之4262│││││││││││5││├──┼───┼────┼──┼───┼─────┼─┼──────┼───────┼──────┤│004│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08-15│建│24.00│153500分之4262│││││││││││5││└──┴───┴────┴──┴───┴─────┴─┴──────┴───────┴──────┘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