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3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促字第1344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陳冠文 (原名: 陳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參萬玖仟肆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